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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
公告日期: 20221-04-15
公告內容: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勞動發管字第11105045331號 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部 長 許銘春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067/ch08/type2/gov82/num26/images/Eg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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