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
加入最愛
│
設為首頁
會 員 專 區
公 會 簡 介
理監事名單
公 會 消 息
展 覽 公 告
加 入 公 會
聯 絡 諮 詢
會 員 搜 尋
公會部落格
網 站 連 結
環 保 法 規
訪客人數:
公會消息
友善列印
公告主題:經濟部令: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第6點規定及第4點附件1,自111年1月17日生效
公告日期: 2022-03-21
公告內容: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經商字第11102407960號 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 部 長 王美花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受理申請期間:自本部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止,惟本部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 五、本要點補貼金額及各單月得受補貼之勞工人數上限計算如下: (一)補貼金額: 1、全職員工以申請事業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至六月各月份末日下列二類受僱勞工人數,乘以定額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1)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五千二百五十元之人數。 (2)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四百元之人數扣除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二萬六千四百元之人數。 2、部分工時員工:以申請事業一百十一年一月至六月各月份末日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下之受僱勞工人數,乘以定額新臺幣五百六十元計算。 (二)一百十一年一月至六月各月得受補貼之申請事業之受僱勞工人數,全職員工部分以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二萬四千元及二萬五千二百元之受僱勞工人數為上限,部分工時員工以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二萬三千一百元以下之受僱勞工人數為上限。 (三)前二款受僱勞工之身分認定,應符合下列之一: 1、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 2、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 3、經許可永久居留並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人士。 (四)第一款申請事業之補貼人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各月份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準;被保險人名冊由本部依申請事業提供之保險證號,向勞動部查詢確認。 六、申請事業應由申請網站線上提出申請,相關應備資料及作業流程如下: (一)應備資料: 1、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無稅籍登記且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受疫情影響之事業類型者,並應提供附件二之佐證資料。 2、投保單位保險證號。 3、負責人身分證號碼;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4、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或類似性質之事業,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5、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聯絡方式,含行動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 6、其他本部指定之事項。 (二)經審核符合補貼資格,依本部與勞動部勾稽申請事業一百十一年一月至六月之各月得受補貼投保員工人數,每二個月共分三次以匯款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之事業帳戶,並扣除匯款手續費,如為獨資或類似性質之事業,得以負責人帳戶代替之。 (三)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詢;申請事業於線上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部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審核結果,並自該通知進入申請事業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四)未依本要點之格式檢附申請資料、資料缺漏,屬文件不齊備,本部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部得要求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 (五)為審核作業所需,申請事業應配合本部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必要時,本部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查核。 (六)經申請事業另提出佐證資料者,其退回折讓、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得自營業額扣除。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請參見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050/ch04/type2/gov31/num6/images/Eg01.pdf
檔案下載
◎台灣鑄造品工業同業公會版權所有 Copyright 2006 ◎
臺北市中山區10479 建國北路二段84號3樓 TEL: 886-2-25012162 FAX: 886-2-25076423
建議IE瀏覽: 800 x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