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經能字第11120080170號
修正「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第四條
部 長 王美花
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輸配電業擬訂之電力調度費率、輸電費率及配電費率,均包括基本費率與排碳費率。
對於再生能源電能且其電力排碳係數為零者,輸配電業訂定其基本費率依下列方式提供優惠: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二十計收。
二、一百十三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四十計收。
三、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六十計收。
四、一百十五年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乘以百分之八十計收。
五、一百十六年起再生能源基本費率,按平均基本費率計收,不提供優惠。
電力調度轉供費用優惠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246/ch04/type1/gov31/num5/images/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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