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台灣區域內,從事(1)鑄造品之製造工廠(2)木模及模具設計製造廠(3)砂心及砂模製造工廠(4)鑄造品加工組合工廠
(5)鑄造材料及設備製造工廠,經依法取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
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工廠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會籍登記卡三份,會員代表登記三份及工廠登記證影本二份,
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但應由本會將上開登卡及證照影本各一份,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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