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3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 勞職授字第1150252539號 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一點及第三點格式一、第四點格式二、第七點附表,名稱並修正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一點及第三點格式一、第四點格式二、第七點附表 部  長 洪申翰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管理,提昇教育訓練品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八條第五款處理訓練單位違反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之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第三點格式一、第四點格式二、第七點附表修正規定
2026/07/08
勞動部修正「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2026/07/08
環境部公告:預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
2026/07/07
環境部公告:預告「排放管道中重金屬檢測方法(NIEA A302.74C)」草案
2026/07/06
環境部令:修正「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
2026/07/06
環境部令:訂定「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自即日生效
2026/07/03
勞動部預告草案:純舊制勞工可自願提繳退休金,符合退休要件者得經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存舊制退休金移入勞退新制專戶,退休生活更有保障。
2026/07/02
職安法新修條文與11部子法7月1日同步上路!聚焦源頭防災及友善職場新制度
2026/07/02
勞動部公告: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特定機械之種類及應具之容量」,自115年7月1日生效
2026/07/02
勞動部令: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自115年7月1日生效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 勞職授字第1150251910A號 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 部  長 洪申翰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及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勞檢法)規定之行政罰案件,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檢查發現認有違反職安法或勞檢法規定之行政罰案件,應即參考格式一、格式二擬具職安法或勞檢法處分書稿,連同有關文件依行政程序核定後,送達受處分人。 三、違反職安法或勞檢法罰鍰處分之繳納期限為送達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受處分人於繳納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原處分機關應參考格式三擬具罰鍰催繳通知書稿催繳之。 四、受處分人於罰鍰催繳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仍未依限繳納者,原處分機關得檢附必要文件,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 五、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非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1) 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二億元以上者。 (2) 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 3、依職安法第十五條之一或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承攬者。 (二)乙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款之規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者。 2、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達三百人者。 (三)丙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二款之規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者。 2、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在六人以上未達一百人者。 (四)丁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三款之規定者。 六、處分機關對於事業單位違反依職安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之多項不同法條,而屬同一違法態樣者,罰鍰金額得就違反法條數,逐一累加至最高罰鍰金額;屬不同違法態樣者,應分別處罰。 七、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及勞檢法案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之規模大小、性質、違反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反次數等,規定如附表。但處分機關得審酌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績效、後續之改善程度與誠意及情節輕重等情況,予以適當裁處。有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之情形者,亦得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八、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處以罰鍰者,應公布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將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一、格式四)。 (二)違反職安法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五)。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並應公布職業災害之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九、處分機關依職安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以罰鍰者,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十、有關第七點附表涉及違反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事業單位為對象,自違反規定之日往前回溯三年內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但該期間內跨越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之日者,罰鍰金額應併計本要點修正生效前最後一次之罰鍰金額及本要點修正生效後累計違反次數計算之罰鍰金額。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格式及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