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條文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11月2日勞動條4字第1150148754號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
附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
部 長 洪申翰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除依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措施及獎勵外,並得就本法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所定事項,辦理鼓勵雇主建構友善育兒職場相關補助及獎勵業務。
前項補助及獎勵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辦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