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修正「經濟部災害復工貸款利息補貼加碼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經濟部受災融資協處利息補貼加碼要點」,自114年7月5日生效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經企字第11454000680號
修正「經濟部災害復工貸款利息補貼加碼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經濟部受災融資協處利息補貼加碼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五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受災融資協處利息補貼加碼要點」
部 長 郭智輝
經濟部受災融資協處利息補貼加碼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協助受災中小事業減輕災害貸款利息負擔,以利其儘速恢復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中企署)。
三、本要點所稱受災中小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或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實收資本額、出資額或經常僱用員工數基準。
(二)前款受災中小事業應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或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本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
四、適用對象及貸款如下:
(一)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斟酌災害受影響情況所公告之受災中小事業。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貸款,包括新增災害復工貸款及原有貸款,適用貸款由本部另行公告。
五、由本部就符合前二點規定受災中小事業之災害貸款利息補貼進行核對;核對通過後,利息補貼款項撥入受災中小事業之金融機構帳戶。
六、本要點利息補貼所需經費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或相關預算支應。
七、受災中小事業所申辦災害貸款之利息補貼額度、利率、期限、適用限制及辦理程序如下:
(一)每一受災中小事業於每次災害之利息補貼總額度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補貼利率由本部另行公告,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利率未達補貼利率上限者,依實際核貸利率補貼。
(三)補貼期限由本部另行公告,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期限未達補貼期限上限者,依實際核貸期限補貼。
(四)受災中小事業就同一筆貸款如同時符合本要點及其他之政府機關所定相同性質利息補貼者,不得重複享有。
(五)本部得委由經理銀行辦理融資管理及利息補貼請款等業務,利息補貼預算用罄公告於中企署網站,並由中企署或經理銀行通知承貸金融機構停止送件,有關承貸金融機構辦理利息補貼相關作業程序由中企署或經理銀行規範之。
八、查核監督相關規定如下:
(一)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利息補貼及徵授信之相關資料,中企署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前述資料之保存與貸款作業及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應協助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承貸金融機構應於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受災中小事業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授信用途。
(三)經理銀行對於利息補貼案件,應確實核算承貸金融機構所提送受災中小事業利息補貼所需金額,並完整保留利息補貼案件之相關文件。
九、利息補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利息補貼;經利息補貼者,本部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廢止或撤銷利息補貼,並命受災中小事業返還,受災中小事業並應透過承貸金融機構返還該利息補貼款項予本部:
(一)受災中小事業不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
(二)受災中小事業違反前點第二款後段規定。
(三)受災中小事業就同一筆貸款重複享有本要點及其他之政府機關所定相同性質利息補貼。
(四)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本項貸款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金融機構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貸款要點及承貸金融機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