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核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0條第7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2025/08/04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357C號

 

  核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外國人轉換雇主登記,於辦理轉換雇主作業期間內,未有符合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同一工作類別申請人登記接續聘僱連續達十四日。但外國人如有變更登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預定工作地點情事,該十四日之期間,應重新計算。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五一三七七○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洪申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