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自114年8月1日生效

2025/08/04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357B號

 

  核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指雇主至外國人預定工作場所以外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且屬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時,應不得選定為第九條第二項之接續聘僱申請人。但外國人有本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五一三七七○四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洪申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