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令: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製造業災後復原設備調校作業補助要點」第4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114年7月18日生效

2025/07/29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產知字第11400828170號

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製造業災後復原設備調校作業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八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製造業災後復原設備調校作業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署  長 邱求慧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製造業災後復原設備調校作業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本要點所稱受災廠商,指符合下列資格,且有災損事實者: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製造業,且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未辦理工廠登記者,應符合本署公告之條件。

(二)營業狀況不得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三)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告資料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

五、受災廠商辦理災後重建時之機器修復、調校及及生產設施修繕,以恢復產能,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每一受災廠商補助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六、受災廠商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並加蓋申請補助者及代表人印章。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屬未辦理工廠登記應符合本署公告之條件者,則視條件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四)每一項設備應填寫一張補助項目報核表,並檢附載有調校與修復設備品名、型號及以申請補助者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五)調校與修復後設備前後對比照片。

(六)載有申請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第八點第四項之聲明書。

(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未符合前項規定而應補件者,本署或受委託單位得以書面通知於十四日內補件,屆期仍未補件者,得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