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令: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2025/06/20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中企輔字第11402002640號

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八點


 

署  長 李冠志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三十人以下製造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申請事業應由申請網站線上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應備資料與文件及作業流程如下:

(一)申請方式:申請事業應先檢具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文件於線上申請,經本署審核通知符合資格之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購置軟體並搭配之人才培訓課程,且提交第二款第五目至第七目之相關憑證,經審核通過後撥款。

(二)應備資料及文件:

1、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

2、投保單位保險證號。若申請事業甫設投保單位,尚未有繳費紀錄者,得上傳成立投保單位之勞保局公文佐證。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須檢附工會繳費單。

3、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4、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聯絡方式,含行動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5、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6、負責人及培訓員工之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7、相關憑證:

(1)人才培訓課程:完訓或培訓證明(含姓名、課程名稱、日期、學習時數等)、由培訓機構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載明課程名稱及人數等)。

(2)軟體:檢附軟體供應商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且應載明軟體型號、金額及套數;訂閱制軟體應記載訂閱期間。

8、依第五點第四款規定申請之事業,應提出稽徵機關簽收之「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收執聯」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之同意函佐證。

9、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三)前款第七目所定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軟體購買與付款日期及訂閱制軟體訂閱期間應於第四點所定之補助期間內;且受補助本國籍員工以培訓月份之勞保局核發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準。

(四)作業流程:

1、未依本要點檢附應備資料及文件,或應備資料及文件有所缺漏,而得補正者,本署得令申請事業於補正通知之電子郵件發出後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補正;無法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署應不予受理。

2、經審核不符合補助資格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

3、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依本署與勞保局勾稽申請事業培訓月份得受補助之投保員工名單,經確認補助金額並扣除匯款手續費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至事業申請時所提出之帳戶。

(五)為審核作業所需,申請事業須配合本署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必要時,本署得召集會議審查。

(六)補正通知、不予受理或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詢;申請事業於線上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署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自該通知進入申請事業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