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核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之相關規定,自114年6月1日生效

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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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內授消字第1141602232號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起,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依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授權公告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於該場所明顯處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為使系爭場所管理權人預為因應準備,其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前未依上開公告辦理者,由各級消防機關加強輔導,免依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處罰。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部  長 劉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