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自即日生效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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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台財稅字第11404554260號

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部  長 莊翠雲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一、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期間:稅捐繳納期間於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

(二)稅目: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三)對象: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

1、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

(2)其他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2、個人: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

(2)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二)分期: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四、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各級距金額與適用期限或期數規定之限制,其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如下:

(一)延期期限: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期限予以核准,最長以一年為限。

(二)分期期數: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期數予以核准,最長以三十六期為限。

五、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六、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