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1、附表2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勞職授字第1140251225A號
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
附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
部 長 洪申翰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一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十七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請參見PDF)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