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114年5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勞職安4字第1141400291號
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鄒子廉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中小企業。
(二)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未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助之未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助之國內使用防爆電氣設備之中小企業使用廠(以下簡稱使用廠)。
前項第一款所稱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
十一、使用廠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附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經費總額之支用單據影本。
(四)安裝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場所危險區域劃分圖。
(五)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照片。
(六)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並由企業加蓋公司及代表負責人印章(資本額之認定用)或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常僱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七)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八)補助款領據(附表二)。
(九)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如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情事,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表三)。
前項第三款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在第六點所定受理補助之期間,始得受理;如具前項第十款情事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法規主管機關可處以一定金額以上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十二、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四),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五)、成果報告表(附表六)、補助款領據及其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十五、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發現有提出不實資料或聲明、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第五點規定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核。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受補助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