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令:修正「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

2026/07/06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 環部空字第1151037237號

修正「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


 

部  長 彭啟明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修正規定

一、為使主管機關於執行違反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裁處罰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各裁罰條款,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以罰鍰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並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前項罰鍰裁罰公式如下:罰鍰額度等於A×B×(1+C)×罰鍰下限。

  前項公式之A代表影響程度、B代表累積特性、C代表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之權重,屬加重處罰事項之C為正值;屬減輕處罰事項之C為負值,均為附表所列裁罰因子之權重。

  主管機關裁處時,除依前三項規定計算應處罰鍰額度外,並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審酌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分者之資力,予以論處。

三、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以前點罰鍰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四、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第二點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五、依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處之;低於該法定罰鍰下限者,以該法定罰鍰下限裁處之。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