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修正「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自116年1月1日生效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 經產字第11551009330號
修正「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
部 長 龔明鑫
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十條至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生醫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中小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認定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補助或獎勵之企業有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最近三年:如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者,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往前計算三年;如係申請補助或獎勵者,以第三點彙整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往前計算三年。
(二)企業: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環境保護法律: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環境用藥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相關法規。
(四)勞工法律: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
(五)食品安全衛生法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
(六)各法律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所定之各該中央主管機關。
(七)單次:因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經裁處罰鍰。
(八)原處分機關:就第三點第二項違法情事作成處分之機關。
三、本部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函請本部所屬機關(單位)提供前一年度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補助或獎勵之企業名單,由本部彙整後通知各法律主管機關。
各法律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通知後,依本部所定時限函復前項名單內企業最近三年之違法情事,並說明違法內容、違法期間、違法營業場所或廠區、法律依據及裁處內容。
前項所稱違法期間,應以裁處日期為計算基準。
四、本部為第一點之認定時,得組成審查會審查之。
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本部次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各法律主管機關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就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及產業發展等領域之專家、學者選聘之。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派代理人主持;各法律主管機關應指派代表出席。
審查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專家、學者委員應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開會。
委員與受審查企業有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如有其他情形足認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時,本部得要求該委員迴避。
為利案件審查,原處分機關應派員出席審查會會議,本部並得通知受審查企業出席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五、審查會會議應就第三點第二項企業之違法情事,依產創條例、生醫條例及中小條例之立法意旨,認定其違法情節是否重大。
企業違法情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會議原則應認定其違法情節重大: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單次被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罰鍰,或於同一營業場所或廠區最近三年累計被處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罰鍰。
(二)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其僱用勞工發生死亡職災,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最低工資法,單次被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罰鍰,或於同一營業場所或廠區最近三年累計被處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上罰鍰。
(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律,單次被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罰鍰,或於同一營業場所或廠區最近三年累計被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罰鍰。
企業違法情事係基於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企業之事由者,得經審查會會議認定非屬情節重大。
六、企業之違法情事經審查會會議認定屬情節重大者,本部應撤銷或廢止該企業違法期間內依產創條例獲得補助或獎勵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依法追回該企業所受領之利益;其涉及租稅優惠者,應函知財政部依法辦理。
前項應追回所受領補助或獎勵之企業名稱,本部應於處分確定後,於網站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