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修正「潔淨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第7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 內授消字第1150400553號
修正「潔淨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潔淨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第七點
部 長 劉世芳
潔淨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潔淨室、下回風層及管橋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潔淨室、上回風層、下回風層及管橋應依循環氣流、空間特性,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吸氣式(Aspirating Type)偵煙探測系統,其訊號應移報及整合於火警受信總機或其他控制設備或設施(站)。另回風豎井應設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
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偵煙式探測器。
(二)探測器之裝置位置,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但潔淨室風機過濾機組及下回風層格子樓板之孔洞,不受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設置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警示靈敏度應小於零點六五遮蔽率(%obs/m),警報靈敏度(系統反應時間)應小於三點二遮蔽率(%obs/m)。
(二)取樣管之裝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上回風層天花板下方距離三十公分範圍內。
2、潔淨室天花板、下回風層格子樓板樑下方距離八十公分範圍內,且取樣孔不得位於格子樓板樑下方。
3、回風豎井內或冷卻乾盤管處,潔淨循環氣流與新鮮空氣混氣前之位置。但潔淨循環氣流與新鮮空氣非在回風豎井內混氣者(如附圖三),不在此限。
(三)取樣管之取樣孔防護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置於上回風層時,每一取樣孔有效探測範圍以偵煙式探測器之有效探測範圍計算。
2、裝置於潔淨室時,每一取樣孔有效探測範圍不得超過三十六平方公尺。
3、裝置於下回風層時,每一取樣孔有效探測範圍不得超過十平方公尺。
4、裝置於回風豎井或冷卻乾盤管時,每一取樣孔有效探測範圍不得超過一平方公尺。
(四)每一探測器組防護面積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但裝置於下回風層、回風豎井或冷卻乾盤管時,每一探測器組防護面積應符合中央消防主管機關之認可值。
(五)探測粒子濃度變化達設定值時,應能發出警示;達火災發生設定值時,應能發出警報。
(六)裝置於回風豎井或冷卻乾盤管時,每一取樣管之末端空氣取樣孔,空氣傳送時間不得超過六十秒;裝置於其他區域時,每一取樣管之末端空氣取樣孔,空氣傳送時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秒。
(七)具取樣管路氣流異常之監測功能。
(八)取樣管路應以流體計算軟體進行計算與配置,並符合流體動力學原理。
(九)探測器組應裝置於易於維修之位置。
(十)取樣管路應施予適當之氣密及固定。
潔淨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要點附圖三(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