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2026/03/31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 勞動福3字第1150152749號

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部  長 洪申翰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統辦理者外,應檢附雇主國民身分證影本,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下列證件影本:

  一、工廠:工廠登記有關證明文件。

  二、礦場: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等:登記證書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四、交通事業: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事業執照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其他事業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

  不能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者,負責人非本國籍時,以居留證或護照影本為之。

 

第 十五 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

  新進勞工申報提繳退休金,其工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申報。

  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月投保金額。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

  前項人員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

  雇主或委任單位拒絕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第一項所定人員得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或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應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並依本條例

 

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因可歸責於其個人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視同停止提繳。

 

第二十一條之一  自營作業者依本條例申報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並於金融機構完成約定委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勞保局認有必要時,得查對自營作業相關佐證文件。

         自營作業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或錯誤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向勞保局辦理變更。

 

第三十三條之一  勞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於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三十日內,得申請變更為請領一次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變更申請,經勞保局核定者,勞保局應依原核定月退休金時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扣除已撥付入帳之金額後,一次補發其差額。

第三十七條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申請書。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提前請領勞工退休金申請書;依該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者,並應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前二項請領人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另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第四十一條之一  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於得請領退休金之日為未成年者,其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十年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第四十一條之二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包括勞工、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

 

第四十七條之一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雇主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其有變更者,原代表人或負責人未依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時,新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 五十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一條,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