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修正「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計畫」,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 勞職衛1字第1151300147A號
修正「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計畫」
署 長 林毓堂
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計畫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勞職衛1字第1131300092A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勞職衛1字第1141300004A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勞職衛1字第1151300147A號令修正發布
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特定製程產業改善製程安全衛生及工作環境以增進勞工健康,進而促進與穩定國人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附表五特定製程行業所屬級別為A+至C級者。
(二)受委託機構: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配合本計畫提供訪視輔導、受理補助申請、辦理審查或現場勘查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商。
三、補助對象:
(一)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特定製程事業單位:
1、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與辦理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符合附表一規定條件之一者。
2、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3、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二)與本署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推動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合作計畫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合作公會)。
前項之補助對象,本署已另訂有補助要點或計畫提供補助者,得不予受理申請。
四、申請補助作業期間: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
1、補助資格申請:應於受委託機構進行訪視輔導之翌日起六十日內申請。
2、補助經費申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申請。
(二)合作公會: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或十一月二十日前申請。
五、特定製程事業單位之補助項目、範圍及基準,依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
前項申請補助之項目,應經受委託機構訪視輔導,進行風險鑑別後建議改善者。但屬先進製程者,不在此限。
合作公會之補助項目、範圍及基準,依附表四規定。
六、特定製程事業單位及合作公會應於第四點規定期間內,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應至本署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補助作業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補助系統)完成帳號線上申請,並上傳下列文件資料電子檔:
1、補助資格申請:
(1)改善意願承諾書。
(2)前點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定改善項目之報價單。
(3)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5)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證書,及其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6)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書。但依規定免報備者,免附。
(7)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繳費證明書。
(8)最近一期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
2、補助經費申請:
(1)本計畫訪視及輔導紀錄。
(2)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之一)。
(3)經費報告表(格式二)。
(4)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三)。
(5)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另需檢附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如設備安全規格或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6)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且帳戶應與申請單位相同。
(二)合作公會應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方式(郵戳為憑)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補助文件概不退還:
1、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之二)。
2、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3、經費報告表(格式二)。
4、領據(格式四)。
5、成立及運作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相關紀錄文件、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研習活動或編製之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6、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且帳戶應與申請單位相同。
(三)各項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如下:
1、特定製程事業單位:自受委託機構進行訪視輔導日起至同年度申請補助作業期間屆滿日止。但改善工程有特殊原因者,於報經本署同意後,該期間得予以展延。
2、合作公會:自合作備忘錄簽署日起至同年度十一月二十日止。但二年度連續辦理者,其期間得延續至翌年度十一月二十日止。
七、本計畫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惟當年度編列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
1、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後,應逐案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並於審核完成後,於補助系統通知事業單位資格審核結果。
2、經受委託機構審核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計畫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於至多十個工作日內至補助系統補正;補正次數各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3、本署為辦理申請補助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設置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指派,並聘請具機械、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三人至五人擔任委員,並得視事業單位輔導改善情形,於補助額度內審酌補助比例,必要時,並得至現場查驗;審查完成後,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事業單位審查結果。
4、經審查小組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之必要者,得以補助系統通知其於指定期限內將補充文件電子檔上傳至補助系統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核定結果酌減補助或不予補助。
5、本署就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清冊」(格式五),併金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二)合作公會:
1、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逐案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
2、經受委託機構審核不符合本計畫相關規定者,得通知其於指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3、由受委託機構遴聘職業安全衛生專家,進行附表四之第三類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文件之書面審查,於補助基準額度內審酌補助比例,送本署辦理補助之核定、經費核銷及撥款事宜。
4、經書面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之必要者,得通知其於指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核定結果酌減補助或不予補助。
5、受委託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送本署核定。
八、申請單位之其他相關責任如下:
(一)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申請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申請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申請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文件之製作者,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
(三)受補助之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四)各項申請項目之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五)受本署補助之製程機械設備,於補助後一年內不得拆除或變更製程。
(六)受本署補助之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運作之紀錄文件、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編製之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文件等,應至少保存二年。
(七)申請本補助計畫者,應配合接受審查、現場勘驗或查驗。
(八)須配合本署委託機構不定期稽核申請補助項目運作情形。
九、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單位相關資料。受領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成效不佳。
(二)不實申領。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四)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五)重複申請補助。
(六)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
(七)接受本署補助之製程機械設備,於補助後一年內即拆除或變更製程。
(八)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者,應予繳回,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申請單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計畫附表及格式(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