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修正「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規定及第4點附件4,自即日生效

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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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 經能字第11558000230號

修正「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四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四點附件四

 

部  長 龔明鑫 公出

政務次長 何晉滄 代行

 

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補助產品、補助金額、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如下:

(一)補助對象:

1、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2、依法設立之公法人。

3、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

(二)補助產品:於能源署公告補助購買期間內所購置合於下列條件之空氣壓縮機、風機、泵及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之完整產品,且空氣壓縮機、風機及泵需已內含電動機:

1、空氣壓縮機、風機、泵及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之能源效率要求及能源效率標示應符合規範(如附件一至附件三),且登錄備查於能源署所設「動力及公用設備補助產品系統」。

2、安裝於補助產品之電動機,若屬感應電動機,能源效率應達 International Efficiency 3(簡稱IE3)以上等級,且應依「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含安裝於特定設備之一部者)能源效率基準、效率標示及檢查方式」相關規定,登錄備查於能源署所設「容許耗用能源效率基準管理系統」。

3、屬補助產品之電動機及安裝於補助產品之電動機,需非貿易法第十一條限制輸出入之貨品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內有「MP1」代號者;安裝於補助產品之可變速裝置(變頻器)亦同。

4、屬新品設備。

 

(三)補助金額:

1、依下二表補助基準規定計算每臺補助金額:

補助產品

補助基準(元/kW)

3.7kW至75kW

大於75kW至200kW

空氣

壓縮機

固定轉速迴轉式

空氣壓縮機(d=25)

2,500

2,400

固定轉速迴轉式

空氣壓縮機(d=15)

900

700

活塞式空氣壓縮機

(d=15)

1,100

-

活塞式空氣壓縮機

(d=5)

1,000

-

補助產品

補助基準(元/kW)

7.5kW至75kW

大於75kW至200kW

空氣

壓縮機

可變轉速迴轉式

空氣壓縮機(d=30)

3,200

3,000

可變轉速迴轉式

空氣壓縮機(d=25)

1,500

1,200

補助產品

補助基準(元/kW)

0.75kW至37kW

大於37kW至75kW

大於75kW至150kW

大於150kW至200kW

風機

2,200

2,000

2,400

2,400

C80(單段)

3,000

2,800

3,600

4,000

C40(多段)

3,500

3,300

4,100

4,500

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IE4)

700

 

2、補助上限及加成規定:

(1)同一補助對象同一年度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補助上限。但補助對象屬年營業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補助上限。

(2)補助對象屬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者,其補助金額依補助基準乘以一點二倍。

(四)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由能源署視年度預算每年公告補助購買及受理申請期間;預算經費用罄時,能源署得公告提前終止補助。

五、申請者應於購置補助產品安裝完成後,於能源署公告之網址完成申請資料填報,且備齊下列應備文件郵寄至能源署指定之收件處所申請補助,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證明文件」字樣:

(一)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申請暨自我檢查表(如附件五),並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

(二)購買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發票正本如已供其他用途而無法檢附者,應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之原因並簽名或蓋章,並須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該發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發票應有買受人名稱之抬頭及統一編號;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

2、應載明補助產品之品名及型號;未載明者,應檢附載明補助產品品名及型號之送貨或出貨證明文件。

3、發票日期須在能源署公告之補助購買期間內。

(三)補助產品與產品裝置地點之彩色照片,並應清楚呈現補助產品能源效率標示(如附件六)。

(四)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提供者,須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該證明文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為公司者,檢附最新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為中小企業者,應另檢附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證明文件。

2、為其他法人者,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之文件及最近一年結算申報書。

3、為醫療機構者,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

(五)補助產品安裝地址最近一期之電費收據影本。

(六)申請者之金融機構帳號,並附金融機構存戶帳號封面影本。

(七)補助產品自用聲明與切結書(如附件七),並加蓋申請者及負責人印章。

(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八)。

    前項補助申請應於能源署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日期以應備文件郵寄送達能源署指定之收件處所認定之,惟以掛號郵寄者依交郵當日郵戳為憑。

    受委託專業機構(單位)存管申請補助案件之發票,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能源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能源署轉知審計機關。如經發現未確實依規定辦理發票之保存與銷毀者,能源署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委託公費。


 

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