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令:訂定「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發碳費徵收對象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顯著影響證明文件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產永字第11401370190號
訂定「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發碳費徵收對象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顯著影響證明文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發碳費徵收對象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顯著影響證明文件作業要點」
署 長 邱求慧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發碳費徵收對象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顯著影響證明文件作業要點
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事業申請核發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第六點第三款所定屬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顯著影響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下簡稱證明文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事業,指屬碳費收費辦法第三條所定碳費徵收對象之製造業。
三、本要點所定屬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顯著影響之事業,為本署參考美國會計準則(ASC 280),評估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三年間其中一年主要產品出口美國總值占該產品總出口百分之十以上之行業別(如附件一)。
四、事業應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以書面方式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署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公司登記及工廠登記文件影本。
(三)其他本署指定之文件。
五、本署應於受理前點申請案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
六、經本署審查符合規定即核發證明文件,並副知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經本署審查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資料不全而得補正者,應自本署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資料仍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發碳費徵收對象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顯著影響證明文件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