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令: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10點之1規定,自115年1月23日生效

2026/01/21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產永字第11401385590號

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十點之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十點之一

 

署  長 邱求慧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十點之一修正規定

十之一、申請案件經認定符合規定者,其資格認定函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九十日,屆期失效。但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生效前已核發之資格認定函,其有效期間至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