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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勞動部令:修正「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部分條文
公告日期: 20231-09-05
公告內容: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勞動發特字第1120512739A號 修正「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許銘春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雇主依前條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全年度訓練計畫書,其內容包括對象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用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五、最近一期繳納之營業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雇主應就各層級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參訓權益予以考量,以保障基層中高齡及高齡勞工之受訓權益。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訓練計畫書經核定後,雇主應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至補助企業辦理訓練資訊系統登錄,並於每月十日前回報前一月已施訓之訓練課程。 雇主變更訓練課程內容,應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三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一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七 條 雇主依第五條所送之訓練計畫書,經審核通過且實施完畢者,應於當年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三、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 四、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 五、訓練紀錄表。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第 十三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十五 條 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及經費核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 二十 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但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行業及繼續僱用比率者,不在此限。 二、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僱者,不得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第二十一條 符合前條所定雇主,應於每年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及補助總額範圍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次一年度繼續僱用補助,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繼續僱用計畫書。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繼續僱用者投保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證明文件。 五、連續僱用者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雇主應於繼續僱用期滿六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繼續僱用期間之僱用與薪資證明文件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繼續僱用補助。 雇主申請第一項補助時,不得同時請領與本辦法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166/ch08/type1/gov82/num16/images/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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