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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修正「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自111年1月1日生效
公告日期: 2022-01-12
公告內容: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勞職衛3字第11010649131號 修正「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署 長 鄒子廉 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修正規定 一、目的: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雇主辦理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等事項,透過補助中小企業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以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依法辦理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且為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九十九人(每年申請資格審查當月之前一個月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以下者。但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含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期間: 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申請作業期間: (一)補助資格申請:補助期間均得申請。 (二)補助款申請:作業期間如附表一;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五、補助標準: (一)事業單位委託提供勞工健康服務之特約機構(以下簡稱特約機構),指派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事業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在一百九十九人以下者,補助每次臨場服務費用百分之八十;勞工保險投保人數在一百九十九人以下者,得僱用專職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每月補助該人力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三分之一。 (二)前款特約或僱用方式之補助,事業單位單次僅限擇一提出申請。同一年度不同月份分別以特約或僱用方式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者,依附表二特約機構派員年度補助金額上限規定。但先以僱用方式配置人員且補助金額逾該規定者,同一年度後續特約金額不予補助。 六、申請方式: (一)事業單位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完成其僱用或特約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備查作業。 (二)至本署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補助系統)完成帳號線上申請,並檢具資格審查相關文件電子檔,於申請期間內上傳補助系統。 (三)每年均應申請一次資格審查。 (四)俟補助系統通知資格審查通過,檢具經費請撥之相關文件紙本(同一年度僅需檢送一次撥款帳戶影本),於補助款申請作業期間內,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逕送(收文日為憑)至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 七、檢具文件: (一)資格審查: 1、申請表(格式一)。 2、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營業項目需可見其行業別)。 3、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證明。 4、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繳費證明書。 5、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 (二)經費補助: 1、申請表(格式二)。 2、臨場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格式三)。 3、支出證明: (1)委託特約機構:特約機構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應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 (2)僱用專職人員: ヾ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證明。 ゝ薪資匯款證明或領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應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 4、其他經本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八、審查作業: (一)資格審查:就事業單位是否符合第二點所定資格予以審查,並於審查完成後,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事業單位審查結果。 (二)經費補助審查: 1、就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是否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所定資格,及臨場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內容及欄位是否均已填寫予以審查,並依第五點所定項目及額度核定補助經費,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事業單位核定之補助金額。 2、檢具文件未符規定,且未於附表一所定期間內補正者,併入下期審查。但於十月三十一日前仍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補助;十月至十二月於次年三月申請;但於三月三十一日前仍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補助。 九、核銷作業: (一)事業單位應於附表一所定補助款申請作業期間內,檢具第七點所列之經費補助文件紙本,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逕送(收文日為憑)至專業機構;支出證明開立日期最遲不得逾該次申請作業期間。 (二)本署就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以「中小企業符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臨場健康服務條件補助清冊」(如格式四),併金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三)事業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原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且不得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臨場健康服務之補助,並應自主檢核,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十、本計畫係委託專業機構協助辦理審查,必要時,得由相關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小組辦理;並得由本署、專業機構或本署委託建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派員實地查核,事業單位及特約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十一、扣減補助、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補助規定: (一)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得視情節輕重追繳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同時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1、事業單位或其委託之特約機構拒絕、規避或妨礙本署、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或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查核者。 2、經查證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檢附文件有隱匿不實、造假等情事屬實者。 (二)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依申請案件扣減補助或不予補助: 1、服務內容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之勞工健康服務事項無關者。 2、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服務內容需改善,經通知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十二、其他規定: (一)本計畫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署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二)申請補助案,由專業機構依補助系統收件順序受理。惟當年度編列經費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三)符合本計畫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規定第二點之補助對象,於依該次修正規定第四點附表一與第五點附表二之申請作業期間及補助標準規定申請補助者,仍得依第九點規定辦理核銷作業。 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附表(請參見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248/ch08/type2/gov82/num38/images/Eg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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