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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勞動力發展署重申就業服務法第40條規定
公告日期: 2021-01-04
公告內容:
109-12-31 勞動力發展署重申就業服務法第40條規定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為促使國內仲介公司於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引進移工時,善盡受任選工及關懷服務所引進移工的責任,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仲介公司1年內接受委任,引進外國人在入境3個月內失聯達規定標準的比率及人數,才會由地方政府處以罰鍰處分;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仲介公司許可證效期2年屆滿,其接受委任辦理聘僱許可的外國人在入境3個月內失聯達規定標準的比率及人數,才會不予許可重新換證,而非1人失聯就處分仲介公司不能核發許可。 仲介公司依雇主需求委任招募移工,需加強選任移工,也應於移工入境後善盡關懷照顧服務責任,並以3個月內協助移工穩定於雇主處工作,以避免移工入境初期即失聯的情形,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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