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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經濟部令:修正「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公告日期: 20231-05-18
公告內容: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經工字第11251021320號 修正「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 部 長 王美花 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及行政作業費用由本部支應,並由本部統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工作。 三、申請單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工業鍋爐改善補助計畫向本部工業局申請補助經費。 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下列二項編列補助經費,協助使用液體、固體燃料之既存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工業鍋爐設備並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停用工業鍋爐改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 (一)工業鍋爐相關設備費用:包含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柴油之工業鍋爐設備、更換燃燒器、更換或裝設相關燃燒控制系統等,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設備改善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管線費用:改採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包含衍生之自用戶計量表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鋪設,以及使用能源整合中心提供蒸汽自用戶計量表至廠內既設蒸汽管銜接點間之蒸汽管線,每座工業鍋爐補助金額為管線費用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本要點補助款應完全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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