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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勞動部令: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條文
公告日期: 2023-05-02
公告內容: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勞動條2字第1120147862號 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 附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 部 長 許銘春 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 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078/ch08/type1/gov82/num23/images/AA.pdf 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修正總說明 勞工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七十四年三月二十日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爰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意旨,修正本規則第九條,明定雇主不得因勞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部說明,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對於女性勞工「分娩前後」與「妊娠3個月以上」、「妊娠未滿3個月」及「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分別訂有8星期、4星期、1星期及5日之產假規定,至於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另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勞動基準法則訂有產假8星期及4星期工資照給之規定。 -------------------------------------------------------------------------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過去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果依性平法請1星期或5日產假者,相關法令並無給薪規範,但依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如果女性勞工未請產假,而選擇於上開日數期間內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惟以往對於雇主得否因此扣發全勤獎金,並無明文規範。 勞動部表示,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參照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意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未來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其受領全勤獎金之權益同受保障。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連絡電話:02-8995-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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