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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經濟部令: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20條、第24條、第30條條文
公告日期: 20221-11-17
公告內容: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經貿字第11103817840號 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 附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 部 長 王美花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修正條文 第 二十 條 申請應訴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之補助者所代表之應訴廠商,其出口涉案產品至提控國之數量,應占我國出口該產品至提控國總數量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經所屬公會提供相關資料,並經評估廠商之應訴對整體涉案產業確有實質助益者,不在此限。 前項比例之計算,應以應訴廠商於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展開前三個完整會計年度之任一年度為準。 第二十四條 應訴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補助金額,依符合補助項目之百分之四十核給。申請補助者所代表之應訴廠商為一家時,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所代表之應訴廠商超過一家時,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百萬元。 第 三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217/ch04/type1/gov31/num2/images/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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