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勞動發管字第1120503014A號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
附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
部 長 許銘春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雙語翻譯工作: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輔導管理之翻譯工作。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食物烹調等相關之工作。
三、中階技術工作:符合第十四章所定工作年資、技術或薪資,從事下列工作:
(一)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在第十條所定漁船或箱網養殖漁業區,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二)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在第十五條所定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生活支持、協助及照顧相關工作。
(三)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在第十八條所定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個人健康照顧工作。
(四)中階技術製造工作:在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製程工廠,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五)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在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所定工程,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六)中階技術屠宰工作:在第四十八條所定場所,從事禽畜卸載、繫留、致昏、屠宰、解體及分裝工作。
(七)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在第五十三條所定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農業生產工作。
(八)中階技術農業工作:在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場所,從事蘭花、蕈菇、蔬菜農業生產工作。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工作場所之中階技術工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第 九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工作,其所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總人數,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五十:
一、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海洋漁撈工作,或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二、製造工作或中階技術製造工作。
三、屠宰工作或中階技術屠宰工作。
四、外展農務工作或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
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或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前項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依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或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其所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總人數,不得超過以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五十。但經行政院核定增加外國人核配比率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前項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工作之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第六十一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其雇主申請資格應符合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同一雇主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符合第十九條規定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經第十八條所定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一、現為從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同一被看護者。
二、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依第四十六條規定,於延長工期期間,有申請聘僱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外國人之需要者,延長聘僱許可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外國人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原工期加計延長工期,依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重新計算。
第六十三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其在我國薪資應符合附表十三之一所定之基本數額。
前項外國人薪資達附表十三之一所定之一定數額以上者,不受前條附表十三有關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之限制。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附表(請參見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045/ch08/type1/gov82/num33/images/Eg01.pdf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045/ch08/type1/gov82/num33/images/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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