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經商字第11204704960號
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第五點
部 長 王美花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本要點補貼金額及各單月得受補貼之勞工人數上限計算如下:
(一)補貼金額:
1、全職員工:以申請事業一百十二年一月至六月各月份末日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四百元及二萬七千六百元之受僱勞工人數,乘以定額新臺幣九百二十元計算。
2、部分工時員工:以申請事業一百十二年一月至六月各月份末日或最後一週之星期日,以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五千二百五十元以下之受僱勞工人數擇較多者,乘以定額新臺幣五百六十元計算。
(二)一百十二年一月至六月各月得受補貼之申請事業之受僱勞工人數上限:
1、全職員工:以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二萬五千二百五十元及二萬六千四百元之受僱勞工人數為上限。
2、部分工時員工:以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或三十一日之月投保薪資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下之受僱勞工人數擇較多者為上限。
(三)前二款受僱勞工之身分認定,應符合下列之一:
1、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
2、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
3、經許可永久居留並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人士。
(四)第一款申請事業之補貼人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各月份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為準;被保險人名冊由本部依申請事業提供之保險證號,向勞動部查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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