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令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勞職衛1字第11210032101號
修正「塑膠製品相關產業與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塑膠製品相關產業與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鄒子廉
塑膠製品相關產業與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勞職衛2字第10910120241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勞職衛1字第1101001979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勞職衛1字第1111018180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勞職衛1字第1111038394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勞職衛1字第11210032101號令修正發布
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及其項目如下:
(一)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
1、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全新製程機械設備,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2、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全新控制設備,如附件三。
(二)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包括預防勞工於工作場所中滑倒跌倒、墜落、改善工作場所照明,經審核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相關工程。
同一事業單位得併同申請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補助,且有申請前項第一款之補助者,始得一併申請前項第二款補助。
事業單位申請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補助,對於既有之類同製程機械設備及其控制設備,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五、本要點補助額度如下:
(一)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1、塑膠製品相關產業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2、特定製程產業為一百二十五萬元。
(二)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1、塑膠製品相關產業為五十萬元。
2、特定製程產業為二十五萬元。
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前項補助預算,因立法院審查一百十二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
六、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期間如下:
(一)塑膠製品相關產業: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
(二)特定製程產業: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申請補助,以一案為限,且每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金額至少為十萬元。
八、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初審。
(二)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初審及現場勘查。
(三)經受委託機構初審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於十個工作日內補正;補正次數各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四)受委託機構應定期將年度經費報告及符合申請文件送本署辦理審查、核銷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所應檢附之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五)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設置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並得視事業單位輔導改善情形,於補助額度內審酌補助比例;必要時,審查委員得至現場查驗,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之。
塑膠製品相關產業與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作業要點附件一(請參見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032/ch08/type2/gov82/num25/images/Eg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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