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勞動發管字第1110526498A號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部 長 許銘春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011/ch08/type1/gov82/num32/images/Eg01.pdf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011/ch08/type1/gov82/num32/images/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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