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29條、第36條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22條附表2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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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勞動發管字第1120520770A號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二。

附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二
 

部  長 許銘春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九條  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第二類外國人,應於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依前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招募許可函正本。但接續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者,免附。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外國人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招募許可函未具引進效力者,應另檢附入國引進許可函及名冊正本。

 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中階技術外國人,除檢具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二、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聘僱許可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開具之證明文件。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五、其他應檢附文件如附表三。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及前項規定之文件外,應另檢附該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期滿轉換外國人之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核發接續聘僱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但以遞補招募許可申請接續聘僱者,以補足所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第三十六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七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施行。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附表(請參見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02/ch08/type1/gov82/num18/images/Eg01.pdf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二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02/ch08/type1/gov82/num18/images/A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