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修正「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條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條文修正....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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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經產字第11351005580號

修正「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第三條、第六條。

附修正「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第三條、第六條


 

部  長 王美花


 

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六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七千二百萬元。

  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自負額,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依危險物品之種類、管制數量及相關風險,逐案議定。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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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經產字第11351005390號

修正「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部  長 王美花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一 條  工廠負責人應於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工廠負責人於第一項或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一、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數量,超過前次申報數量,且超過部分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二、新增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範圍或種類,且該危險物品之數量達管制量以上。

  前三項申報內容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有應檢附書圖、文件漏未檢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如仍未依規定補正者,視為違反本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