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條文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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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勞動條2字第1130147857號

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附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057/ch08/type1/gov82/num34/images/A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