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
加入最愛
│
設為首頁
會 員 專 區
公 會 簡 介
理監事名單
公 會 消 息
展 覽 公 告
加 入 公 會
聯 絡 諮 詢
會 員 搜 尋
公會部落格
網 站 連 結
環 保 法 規
訪客人數:
公會消息
友善列印
公告主題:勞動部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條文
公告日期: 2021-01-07
公告內容: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223851號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 部 長 許銘春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十九 條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前項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雇主違反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雇主為第二項第五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第十九條之一 (刪除)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003/ch08/type1/gov82/num35/images/AA.pdf
檔案下載
◎台灣鑄造品工業同業公會版權所有 Copyright 2006 ◎
臺北市中山區10479 建國北路二段84號3樓 TEL: 886-2-25012162 FAX: 886-2-25076423
建議IE瀏覽: 800 x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