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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經濟部令:訂定「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要點」、「經濟部協助中小企業低碳化智慧化轉型發展與納管工廠及特定工廠基礎設施優化專案貸款要點」,自即日生效
公告日期: 20231-04-18
公告內容: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經企字第11254000230號 訂定「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要點」及「經濟部協助中小企業低碳化智慧化轉型發展與納管工廠及特定工廠基礎設施優化專案貸款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要點」及「經濟部協助中小企業低碳化智慧化轉型發展與納管工廠及特定工廠基礎設施優化專案貸款要點」 部 長 王美花 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資金協助,推動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提高競爭力並恢復營運榮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中小企業處。 三、貸款資金由本國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貸款風險由本國金融機構承擔。 四、本貸款對象及申貸資格如下: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列基準之中小型事業且營業及債票信正常。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並僅得就下列類別擇一申請,一經擇定不得轉換: 1、第一類: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 2、第二類: (1)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且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不含負責人)之中小企業。 (2)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二)前款對象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尚未償還溢領本部紓困振興貸款補貼利息之情形: 1、原申貸紓困振興貸款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申辦本部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或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融通方案,並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保證者。 2、疫後時期營運困難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且經本部、受本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者: (1)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四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2)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 3、停業再出發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至一百十一年止辦理停業登記或申報停業核備,申貸時已辦妥復業登記或申報復業核備者。 五、本貸款用途如下: (一)資本性支出: 1、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2、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二)週轉性支出:營運週轉金。 前項貸款用途僅限於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十一條所稱直接授信,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申貸事業之融資業務。 六、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第一類:每一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 (二)第二類:每一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 如以前項貸款額度借新還舊,限償還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間,申辦本部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或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融通方案,並經信保基金保證之案件。 貸款額度依承貸金融機構向經理銀行取得之額度編號依序占用。 第一項之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 七、本貸款利率如下: (一)第一類: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機動計息。 (二)第二類: 1、貸款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計息。 2、貸款額度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部分: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機動計息。 八、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資本性支出: 1、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五年。 2、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二)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前項期限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於貸放後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 九、本貸款由本國金融機構辦理貸放事宜,並遴選經理銀行辦理融資管理及利息補貼請款等業務。 十、擔保條件如下: (一)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信保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 (二)每一申貸事業申請本貸款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不受信保基金同一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上限之限制。 (三)本貸款信保基金保證手續費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一,保證成數如下: 1、第一類:保證成數最低八成。 2、第二類: (1)貸款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保證成數一律十成。 (2)貸款額度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部分保證成數最低九點五成。 3、第六點第二項所定借新還舊之貸款額度,保證成數同原申貸紓困振興貸款案件,不受前二目之限制。 4、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1所指之中小企業,得依信保基金疫後振興批次信用保證相關規定辦理,惟限辧理新貸案件,不得借新還舊,且不受信保基金對同一企業批次信用保證融資總額度上限之限制。 (四)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所指之中小企業或營利事業,申貸貸款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且移送信保基金信用保證者,須簽署電信信評報告之使用授權書。 十一、申貸程序如下: (一)本貸款作業準則由承貸金融機構訂定之。 (二)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所指之中小企業或營利事業,申貸貸款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以銀行簡易評分表進行授信評估及核貸。 (三)檢附聲明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切結書。 十二、本貸款之利息補貼及申請補貼利息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貸金融機構於受理利息補貼貸款案件時,應向經理銀行取得額度編號,未於取得額度編號之日起四個月以內登錄核准資料並完成第一筆動撥者額度失效。 (二)第一類貸款額度於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以內提供利息補貼,每筆貸款利息補貼期限最長一年;第二類貸款額度於新臺幣四百萬元以內提供利息補貼,每筆貸款利息補貼期限最長二年。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貸款期限未達補貼期限上限者,依實際貸款期限補貼。 (三)補貼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計息。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利率未達補貼利率上限者,依實際核貸利率補貼。 (四)申請補貼利息作業程序: 1、承貸金融機構總行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整轄下分行前一個月請款資料,按月填具申請補貼利息名冊,向經理銀行申請撥付補貼利息。 2、前目請款資料及資訊傳遞方式等,由經理銀行訂定之。 前項利息補貼所需經費由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支付。 十三、申請貸款、動撥貸款及停止受理之期限如下: (一)申貸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並應於取得額度編號之日起四個月以內完成第一筆動撥,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動撥完畢。 (二)本貸款利息補貼預算用罄或已屆前款申請期限,停止受理貸款申請。 十四、承貸金融機構如發現獲貸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知悉後通知經理銀行,承貸金融機構並應自事實發生當月起停止核計利息補貼,已溢領之利息補貼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獲貸事業追回後歸還: (一)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 (二)提供不實、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三)動撥日之前一年度違反勞動基準法,累計被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罰鍰,且其中單次被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 十五、承貸金融機構提前收回貸款或轉催收時,承貸金融機構應通知經理銀行,並自提前清償日或轉催收日起停止利息補貼。 十六、獲貸事業及承貸金融機構應盡義務: (一)本部、信保基金及各承貸金融機構得派員前往獲貸事業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獲貸事業不得拒絕。 (二)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補貼之相關資料,本部得委由信保基金或經理銀行監督補貼撥款,並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補貼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獲貸事業未經金融機構同意變更貸款用途,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或補貼之利息。 十七、本部督導與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本貸款相關事項,各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本部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十八、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條例、本辦法、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規定辦理。 經濟部協助中小企業低碳化智慧化轉型發展與納管工廠及特定工廠基礎設施優化專案貸款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資金協助,推動中小企業朝低碳化、智慧化,與納管工廠及特定工廠符合環境保護及公共安全相關要求邁向合法化經營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部,執行機關為本部中小企業處。 三、貸款資金由本國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貸款風險由本國金融機構承擔。 四、本貸款對象及申貸資格如下: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之中小企業且營業及債票信正常。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且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並由承貸金融機構依據申貸企業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文件覈實審認,或由相關法人單位出具資格認定核定表者,得申貸本貸款: (一)第一類:朝低碳化、智慧化轉型之業者。資格有爭議時,得由承貸金融機構洽請相關法人單位協助審認申貸企業之資格並出具資格認定核定表。 (二)第二類: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或獲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改善計畫之納管工廠業者。 五、本貸款用途如下: (一)資本性支出: 1、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2、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二)週轉性支出:營運週轉金。 前項貸款用途僅限於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十一條所稱直接授信,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申貸企業之融資業務。 六、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性支出依計畫實際需要,最高不超過計畫經費之八成。 (二)週轉性支出每一申貸企業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 前項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及不得借新還舊。 七、本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機動計息。 八、本貸款期限如下: (一)資本性支出: 1、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五年。 2、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二)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前項期限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定,於貸放後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調整。 九、本貸款由本國金融機構辦理貸放事宜,並遴選經理銀行辦理融資管理及利息補貼請款等業務。 十、擔保條件如下: (一)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 (二)同一企業申請本貸款信用保證之授信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億元,不受信保基金同一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上限之限制。 (三)本貸款信保基金保證手續費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一,保證成數如下: 1、第一類:保證成數最低八成。 2、第二類:保證成數一律九成。 (四)本貸款得依信保基金轉型發展批次信用保證相關規定辦理,不受信保基金對同一企業批次信用保證融資總額度上限之限制。 十一、申貸程序如下: (一)本貸款作業準則由承貸金融機構訂定之。 (二)檢附聲明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切結書。 十二、本貸款之利息補貼及申請補貼利息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貸金融機構於受理利息補貼貸款案件時,應向經理銀行取得額度編號,未於取得額度編號之日起三個月以內登錄核准資料者額度失效。 (二)每一申貸企業利息補貼貸款額度以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為上限,每筆貸款利息補貼期限最長一年。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貸款期限未達補貼期限上限者,依實際貸款期限補貼。 (三)補貼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機動計息。如承貸金融機構實際核貸利率未達補貼利率上限者,依實際核貸利率補貼。 (四)申請補貼利息作業程序: 1、承貸金融機構總行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整轄下分行前一個月請款資料,按月填具申請補貼利息名冊,向經理銀行申請撥付補貼利息。 2、前目請款資料及資訊傳遞方式等,由經理銀行訂定之。 前項利息補貼所需經費由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支付。 十三、申請貸款、動撥貸款及停止受理之期限如下: (一)申貸企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並應於核准後三個月以內完成第一筆動撥,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動撥完畢。 (二)本貸款利息補貼預算用罄或已屆前款申請期限,停止受理貸款申請。 十四、承貸金融機構如發現獲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知悉後通知經理銀行,承貸金融機構並應自事實發生當月起停止核計利息補貼,已溢領之利息補貼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獲貸企業追回後歸還: (一)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 (二)提供不實、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三)動撥日之前一年度違反勞動基準法,累計被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罰鍰,且其中單次被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 十五、承貸金融機構提前收回貸款或轉催收時,承貸金融機構應通知經理銀行,並自提前清償日或轉催收日起停止利息補貼。 十六、獲貸企業及承貸金融機構應盡義務: (一)本部、信保基金及各承貸金融機構得派員前往獲貸企業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獲貸企業不得拒絕。 (二)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補貼之相關資料,本部得委由信保基金或經理銀行監督補貼撥款,並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補貼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獲貸企業未經金融機構同意變更貸款用途,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或補貼之利息。 十七、本部督導與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本貸款相關事項,各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本部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十八、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條例、本辦法、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規定辦理。 註: 為便利業者申請前述各項補助及貸款措施,經濟部在4月17日同時啟動單一服務窗口,由位於經濟部工業局1樓之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擔任,除提供0800-000-257免付費專線,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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